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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报第三批典型涉气环境案例

浏览:92090 来源:本网新闻中心 作者:卢永洪 时间:2021-12-26


2021年12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全省执法骨干,聚焦重点市开展2021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第二批案例。


一、乐山市翔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采取临时停产方式应对检查

2021年12月21日,检查发现,乐山市翔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于12月19日启动橙色预警后,未落实停产的应急管控要求,检查组检查当日仍在生产,采取临时停产的方式应对重污染天气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二、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太洪村碎石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

2021年12月20日,检查发现,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太洪村碎石厂碎石生产线露天生产,无任何降尘措施。同时,该厂厂区内大量砂石未采取覆盖、设置围挡等防治扬尘措施。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三、内江市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要求

2021年12月20日,检查发现,内江市威远县创奇煤矸机砖厂正在实施焙烧作业,该企业自12月18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以来,两条隧道窑均未停止焙烧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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