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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浏览:87009 来源:本网新闻中心 作者:刘佳 时间:2024-07-28


      7月27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三审稿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完善。一起来看看。

  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为此,三审稿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增强多方保护,共护未成年人成长

  家庭保护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护义务方面的规定。三审稿提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方面,有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学校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三审稿明确,“并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

  社会保护方面,有省级有关部门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明确景区对未成年人的免费或者优惠规定;鼓励建设具备科普等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三审稿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鼓励其他景区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未成年人给予优惠。”同时,规定“鼓励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资源,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教育。”

  网络保护备受关注。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三审稿明确了关于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关于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的规定。

  另有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面的规定。三审稿也明确了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加强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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