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法治性很强。招标内容清晰而不含糊,招投标程序严格依法进行,是招投标工作法治化的基本保障。
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经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建设,由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水务公司)发包,建设资金100%来自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委托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工作,长宁县水利局主管并行政监督。也就是说,长宁县水利局和长宁水务公司是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招标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加上评标委员会,三方负责招标,且各负其责。
长宁水务公司于2024年2月下旬启动招投标工作,于4月1日开标,4月4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受托招标单位确定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为:第一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第二名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团水利水电)、第三名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期至4月11日。4月22日,业主方长宁水务公司却发出取消中铁上海局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当日,业主方长宁水务公司就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但数月来忙碌的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及最后结果,却遭到广泛质疑。质疑的原因:一是招投标整个过程,招标条件设置有失公允;二是招投标程序运行混乱;三是招标人在公示投标人前三名之后,根据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无效质疑,很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铁上海局)的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顺位中标的做法,太轻率。招标人这样做,无视自己设定的招投标条件(由第一名候选人中标),也无视受托招标人的受托权利,更无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确定中铁上海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因此,我们单位决定对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的这次招投标工作,做一次专题调研。一是因为,支撑这项工程的项目,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长宁县所有乡镇(13个),金额近四亿六百万,应该是该县的一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对待各方面的工作,包括招投标方在内,人人都要积极而谨慎。第二,如果社会质疑有误,也好通过我们的调研以正视听。我们的专题调研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依法依规的法治精神,会见了一些事实的亲历者,拜访了省司法厅、省社科院、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的法学教授和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多次去长宁县,最后还召开了专门的专家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比较公正的结论:由于招标人自己工作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得到尊重,长宁县这次招投标结果有违招投标法。
谁在审查谁在监管 始终不见端倪
问题一: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根据取消理由,招标人不能仅仅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家,应该取消56家投标单位中的一共16家的资格(这16家评标打分都很高)。如果这么一取消,评分的基数就变了,56家投标单位各自的得分也变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也就不是第二名了,因为基数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加权平均后产生,然后用这个基数再作为百分之百,给每个企业打分,所以,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中标,就是一个笑话!因为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得到的评标结果,本身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形下,应当采用复评、重新招标、请专家团队对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等方法解决。
这次招标的投标人共56家,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中铁系、中铁建系、中电建系、中交系、广东省市国企等16家企业(15家投标人,还有联合体),都是一个法人控股下,来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而招标人又有明确的审查责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任何一家有这种情形的企业都无处遁行,为什么招标人一路放行,直到公示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的时候,才拿出第一名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能投标这一限制条件,因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对中铁上海局“动刑”?这个招标人可以这么做,但法理不允许。对此,在我们的专家研讨会上,我们的一位专家发出的反问,很到位:“一、否定投标人投标资格,只有经过评标委员会做出,这是《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难道评标委员会发现了问题却真的没管吗?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被同一法人控股的公司不得同时投标,既如此,那招标人需要在两个环节,对投标人此项资格进行审查,或者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两个环节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和评标结束后评标报告未形成前,由招标人对投标人此项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这一步工作难道就没做?为什么没做?”
我们最后一次去长宁,给长宁水务公司负责人提了些问题,其中一条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他们为什么没有提出这次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那个问题呢?他说,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有明确的承诺,你自己就要负责任,评标委员会可以不管。而其它问题,他说,都是依照省发改委的文件《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执行的,我们也给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汇报过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从长宁回来,我们查阅这份文件,是省政府办公厅“川办规[2022]8号”文件。我们随即去了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跟长宁县水利局有过接触的同志接见了我们。他说今年4月18日接触过,但记不清楚是电话上还是见过面,他的工作记录本上只记有时间和长宁县水利局这一行字,其它就没有了。他说,简单地谈过招投标工作,谈过省政府办公厅“川办规[2022]8号”文件。但在这份文件里有这样一条:“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五)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不是说执行的就是这份文件吗?那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在公示前已认真审查过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就过关了,又哪里来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一说呢?而问题是,长宁县水利局跟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接触后,他们就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一样,4月22日,即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位专家说的好,招标人在评标错误的基础上,不停地做文章。所以,我们跟招标人谈正事,大多的时间像在谈儿戏。
所以说招标人,严重失职。
我们还有想不通的地方。比方说,一、河南驻马店一家很优秀的国企来投标,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客观评价和计分都有错误,招标人显然并没有对评标结果进行过相应的检查、审查,使这家企业很是郁闷。二、招标人在公示投标人前三名之后,根据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质疑,马上组织专班处理,但在专班会上出示的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函,抬头(收件人)写的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铁上海局,而不是招标人。不是送给你的函,你搞什么专班会呢,还要通过专班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说明,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送质疑函时,都犯了明显的“法律主体失格”错误。
以上两点,都是亲历者给我们叙述的。
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无效情形 资格不能取消
问题二: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教授一致认为,中铁上海局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不能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个资格有效。
根据《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像中铁上海局,人们常比喻国资委是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妈,(包括中铁建系、中电建系、中交系等,都是一个性质),《实施条例》第34条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个规定当然是对的。但实际工作中,现在也在灵活掌握、灵活运用,这种情形在招投标中经常遇到。在投标的阶段,招标人要拒绝就拒绝,要同意就同意,同意接受就要正常推动。等到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事情就上升到了另一个层次和高度。像中铁上海局涉及的“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投标这一条,就只是投标资格问题,而不是违法行为。除了违法行为,什么也动摇不了由招标人审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确定的中铁上海局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实施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违法行为,第一候选人确实没有,第一的资格确实不能取消。
我们的很多上级、很多专家教授经常说,招投标是一项严谨求实的工作,务必确保公平公正性和公开透明性;这样做了就不会出任何差错,不这样做就容易出事,甚至出大事。
现在,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已由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启动。由于建设施工合同于2024年6月18日签定,8月16日才合同公告,社会视听被扰乱了两个月,增加了纠正错误的难度。但是,有问题就必须改正,否则,招投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就是一句空话。
调研,有时是在揭示真相。真相揭示出来,我们希望受到损害的应当维权,严重失职的,应当追究责任,还社会以公平、公正。
(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