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西南中心:
民事调解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案涉的两宗土地,事实不清,调解书内容严重违法,却被某中院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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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宗黄金口岸土地在6天之内拍卖(几乎是同时拍卖),为什么都是同一个、且不具有竞买资格的企业取得?
二是拍卖文件注明“有民间借贷和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竞买资格”,而买受人在参与竞买前已有巨额民间高利息借款,是如何取得竞买资格的?
三是两宗土地拍卖文件清楚明白说明是“土地现状拍卖,买受人在竞买前已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按法规审定的格式文本。但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一天为什么又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颠覆性改变合同关键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拍卖文件和出让合同都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三日缴40%;一月缴50%;一年付清款。若违约,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但全该补充协议却变成了“…双方对出让合同所约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另行协商”等等,违背了拍卖文件内容,是否恶意串通:早就知道开发商要拖欠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诸多暗箱操作?
四是本次事件中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交地约定在后,不存在违约,那为什么反倒要自认违约行为?
五是涉及滞纳金和相关办理手续的行政收费高达过亿元的国有资金,国土局有没有这个权力委托一个律师做主放弃不追究?有没有这个权力委托一个律师代表政府替开发商大开“绿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和连法规禁止免交的公益性收费等开发项目行政收费过千万元都只字不提?
六是国土局将法院自己已查封的土地又抵押给国土局,视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但中院承办法官明知违法,反而同意开发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开发,这种调解,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七是开发商因开发这两宗土地,在未动工前就向民间不特定人群(25人)高利息借款几千万元,向公司融资几千万元,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以上情况,是否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