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西南中心:
(一)投诉长宁县水利局及业主长宁县城乡水务公司作为政府平台涉嫌未公平公正对待招投标,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管网工程)施工1标段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开标,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客观、公正、公平评审,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中标结果显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投诉质疑中铁上海局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资格,招标人及业主主要负责人并未给予中铁上海局充分足够的法定辩解和回复答疑机会,对中铁上海局提交的回复答疑材料不予审查研究,随意解答。随即违背事实刻意袒护第二名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径直取消中铁上海局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顺延报价价格更高、存在多项问题的第二名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取消理由是中铁上海局因为招投标文件 1.4.3 条限制条件而废标;在中铁上海局提供充足证明材料后,长宁县水利局及业主仍避重就轻特别有针对性的袒护新疆兵团,我公司完全没有受到公正公平对待,业主涉嫌为特定人设置投标条件不公平对待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意维护第二名企业,作为政府平台公司涉嫌未公平公正对待招投标,行政不作为,且长宁县水利局有意袒护长宁县城乡水务公司和第二名,针对我司投诉回函避重就轻,未异议答复解惑,存在行政乱作为行为。
如果第一名违背招投标文件 1.4.3 条限制条件成立,则其它单位均应受到该条限制,其他国企也应该废标,那合格的投标主体和基准价就会发生改变,排名完全不确定,不会有直接顺延第二名的说法。截止目前业主未组织评标专家重新评审修正,本次评标过程合规、合法、公平、公正,评标专家委员会作为本次评标的最高核定机构,并没有认定参与本次投标的中铁系统(中铁二局、中铁四局、中铁五局、中铁十局、中铁上海局)、中铁建系统(中铁十八局、中铁十七局)、中电建系统(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系统(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市国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央国企违反上述限制性条款,且上述单位皆作为有效标进入报价和技术评议阶段,若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以此限制条款取消我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那参与本次投标的上述单位(因存在联合体,共15家潜在投标人)都将被取消投标资格,那本次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就有问题,评标结果无效。绝不会有顺延所谓的第二名“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可能。
综上所述:业主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会不知道如果以此为废标条件将组织重新复核,绝不会直接公示顺延第二名中标,业主明显涉嫌不公平对待参与投标单位的情形,长宁水利局及业主涉嫌有意维护第二名企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二)投诉长宁水利局和业主公司罔顾事实、避重就轻,不计投资效益,避实就虚,不考虑“两弊相衡取其轻”,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刻意增加政府投资负债。
该项目投资是使用国有资金和专项债,在第二中标候选人本身存在相关限制投标情形的情况下(详见后述),且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相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高出达113万元,同时相比第一名存在的所谓问题(被中铁股份控股,根本不叫问题)第二名不仅存在的问题更多违反投标情形更多,且报价远高上百万,纯粹浪费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但长宁水利局和业主长宁县城乡水务公司罔顾事实,舍近求远,故意增加政府投资负债,一心支持顺延第二名中标,想方设法取消低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罔顾中铁上海局合法权益,不计投资效益,此种明显不利于招标人利益,造成国有资金白白流失,增加地方负债的行为我公司深表不解,有理由怀疑存在相关利益输送问题,恳请严查。
(三),我公司提请申诉,业主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不成立,根据招投标文件 1.4.3 条限制条件而废标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毫无理由,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委针对招投标的最新解释。
原因:1、按央企管理模式,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仅为管理型企业,各中铁工程局皆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我公司不存在横向相互参股情形,符合投标人资格,各局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争相投标,彼此之间并不知情,更体现各局之间的竞争关系,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腐败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招标文件中设置“被同一法人持股不低于30%的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的限制性条款,旨在防止出现横向相互参股,围标串标的情形。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身份、主要管理人员独立任职、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仅在持股关系上与其他中铁系企业同属中铁股份公司,但在业务经营、人事任职、经济开支、内部管理、对外经营等方面均是独立存续的,不能仅因被同一主体持股30%这一因素被剥夺参与投标及被评为第一中标人资格。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两部条例的两项规定均明确,只要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均可在同一项目参与投标,该条财政部国库司曾专门作出过解释。同时,我司也咨询了四川省发改委相关主管部门,均认为《招标文件》的该条设置不合理,如按此条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十余家央企都不符合要求,涉嫌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投标条件,如此一来,必将引起很大反响。
3、招标文件公布期间,相关投标人曾就招标文件第1.4.3条设置不合理提出过质疑,称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资质、人员、类似业绩等要求,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几乎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而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央企控股,所以1.4.3这项设置对于央企不合理,业主公司及代理单位对此并未给出正面回复。且“被同一法人持股不低于30%的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属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
4、四川省发改委会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19]385 号文)中明确规定:不得“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 排斥效果的规定”。且在工作要求里也做了明确指示“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 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 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现因项目已招标完成,并公示评标结果,此时地方政府及业主公司应按文件精神认可该结果,而并非予以不认同。
综上,招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司评为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管网工程)施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我司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取消我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结果不予认同,长宁县水利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违法且不公正的对待我司,存在明显排斥央企行为,实属破坏营商环境,我司严正抗议,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投诉,望领导严查。
(四)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多处违背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针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取消我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未经审查径直顺延第二名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司表示严重不服,长宁水利局回函称已经调查并无相关情形存在,完全是罔顾事实刻意维护第二名,第二名完全没有资格顺延中标。
据查证:1,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中标黔江区罗家堡水库灌区工程,吴仕勇任项目经理职务;技术负责人平涛在新疆第三师四十一团小草湖干渠建设项目任项目经理,本项目投标时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项目未完工前仍重复使用同一人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与本次投标,该项目投标人存在违反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情形。
2,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23年4月18日因将资质出借给个人用于京新高速(G7)新疆境内大黄山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项目配套房建工程的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经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局予以行政处罚,并挂网公示,该信息曾公布于信用中国及地方政府网上,处罚文号为:“新交执质监(2023)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按招投标文件和相关法规其存在限制投标及废标条件,新疆兵团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根本无法成为中标候选人。
3,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存在其他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中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第十二条: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综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相关违法乱纪限制投标行为,且其报价高于我公司,该项目投资是使用国有资金和专项债,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应该秉承公招项目宗旨和原则,切实响应公开招投标的目的: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腐败以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我司属于全资国企,报价低、依法依规被评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招投标公招项目设立宗旨和目的。但长宁县水利局和城乡水务公司罔顾事实,舍近求远,一心支持顺延第二名中标,罔顾我司合法权益,我司对此刻意排斥央企、浪费财政资金、增加政府负债、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深表不解,是否存在相关利益输送问题,有待查证。
根据上述情况我公司提请贵中心予以查实,恢复我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公平公正对待招投标结果。
附件:1.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
2.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在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
3.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公司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行为处罚
4.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公司报价明显高于我司上百万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7月 8日